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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综合APP官方下载海目星(68855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作者:小编 点击: 发布时间:2023-07-06 23:40:28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彭立强先生,保荐代表人,执业编号:S02。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海目星鹿山新材、先正达、佰维存储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以及明阳智能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等。彭立强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楠楠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执业编号:S04。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三峡能源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华能新能源私有化项目、中广核新能源私有化项目、京能集团与永泰集团战略重组、广陆数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万润股份跨境收购 MP生物医药公司项目、迦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新经典文化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新华龙钼业非公开发行项目、财信发展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方证券非公开发行项目、万润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王楠楠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韩铮先生,证券执业编号:S3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参与的项目包括:中国海油A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先正达集团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航油石油 IPO项目、电投能源2022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明阳智能202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同方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等。韩铮先生在保荐及相关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黄品杰先生,证券执业编号:S56,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

  廖泽峥先生,证券执业编号:S80,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

  关博文先生,证券执业编号:S09,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

  张敬迎女士,证券执业编号:S7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等项目。

  潘韦豪先生,证券执业编号:S36,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参与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项目、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项目。

  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Co.,Ltd.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 B栋 301(一照多址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 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 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除外);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 产。

  公司是激光及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光伏、新型显示、消费电子、钣金加工、泛半导体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在激光、自动化和智能化综合运用领域已形成较强的优势。

  公司专注于激光光学及控制技术、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并持续强化这两大核心能力。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根据市场和客户的应用需求,将光学、机械、电气自动化、软件等学科技术相结合,针对市场和客户需求开发标准化和定制化的包含激光表面处理、切割、焊接等一项或多项功能的自动化成套解决方案,使得激光加工工作完全整合至自动化设备或流水线中,实现设备或生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作业,从而达到精准、高效、可控的工艺目标。

  公司主要产品根据应用领域分为五大类别,分别为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3C消费类电子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光伏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新型显示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和钣金激光切割设备。公司主要产品情况如下图所示:

  公司的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覆盖了方形、圆柱及软包电池的核心生产环节,可同时用于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的生产,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品主要包括:涂辊分、高速激光制片、高速激光清洗、高速卷绕等前段设备,电芯装配线、电芯干燥线等中段设备及模组/Pack装配线等后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主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涂辊分智造涵盖了涂膜机、涂布机、 辊压分切一体机。涂膜机用于在正 负极片上涂膜导电剂,涂布机把搅 拌好的浆料均匀涂覆在铜箔或铝箔 上,辊压分切一体机用于辊压极片 及分切

  宁德时代CATL、新能 源科技 ATL、中创 新航、蜂巢 能源、瑞浦 兰钧、亿纬 锂能、比亚 迪、赣锋锂 业、LG新能 源、欣旺达、 海辰、楚能、 德赛、吉利、 冠宇、蔚来、 力神、双登、广汽集团、 捷威动力、天合光能、 鹏辉等

  本设备用于实现锂电池负极极片 Tab焊接位置的材料去除。清洗效 果好,无破损、无起皱、无针孔

  本设备用于动电池中段装配,涵盖 当前市面上多种主流工艺,主要设 备包括:全自动电芯热压机、全自 动电芯配对机、全自动超声波焊接 机、全自动转接片焊接机、全自动 包 Mylar机、全自动电芯?壳机、 全自动顶盖焊接机、全自动氦检机、 全自动密封钉焊接机

  本设备用于电池(软包、方形铝壳、 圆柱)Baking工序,可实现电池的 上下料、干燥、冷却全程的自动化 生产

  本设备是连接上游电芯生产与下游 整车运用的核心环节,涉及激光、 检测、视觉、装配等多领域工艺

  公司的 3C消费类电子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通用及高精密激光打标设备、激光焊接设备、激光切割设备、PCBA除胶、点胶设备、防水行业 PCBA除胶、点胶设备、3C电池装配与 PACK自动化设备及生产线C精密防水自动化生产线及其他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生产线、消费类储能电池 PACK自动化生产线等,产品主要面向消费类电子等行业,通过激光与自动化的系统结合,为相关领域提供优质高效的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 3C消费类电子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主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华为、中兴、富 士康、比亚迪、 伟创力、仁宝、 华之欧、TPK、 BOE、领益、赛 尔康等

  应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电 线等高分子材料的包装瓶(盒) 表面打标、打微孔(孔径 d

  利用激光能量高,聚焦光斑小的 特性,配合视觉定位,可实现激 光微加工,加工精度高,能对加 工工件进行精确打标和切割

  应用于线路板行业 FPC软板切 割、PCB软硬结合板分板、指 纹识别芯片切割等激光切割应 用

  主要应用在薄金属材料切割、钻 孔等精密加工应用中,为钕铁硼 以及稀有合金等特殊材料的精 密切割加工提供了高效解决方 案

  用于玻璃特别是 6mm以上厚玻 璃的激光切割裂片一体成形,主 要用于手机的玻璃前盖、后盖和 摄像头保护盖及棱镜等切割

  该系统配备超快激光,适用于材 料微细精密加工,可实现高分子 材料表面可定制化深度、可选择 材料种类的剥离、刻蚀、切割等 功能。应用在折叠屏手机显示屏 背碳纤维板的晶格切割,完美解 决切割热变形问题,实现切割无 变形、无黑边、无毛刺

  适用于全自动上下料自动打标 应用制造,能兼容多款尺寸和要 求的产品;主要包含自动化上 料、视觉定位矫正,激光标记, 检测比对,自动收料等工艺制 程;MES系统全闭环生产控制

  适用于钢壳扣式电池的全自动组装 制造,能兼容多种直径的电池;主 要包含正负极耳焊接,电芯入壳, 注液(开放式/小孔),合盖,封口 焊接,测试,清洗,AOI检测,漏 液检测等工艺;可根据设计需求适 配各种极耳焊接工艺与焊接方式, 扣电密封方式

  主要包含连接片贴装焊接、胶纸贴 装、性能尺寸测试、等工艺;MES 系统全闭环生产控制

  主要包含电芯极耳裁切、焊电子线、 折极耳、包胶纸、尺寸漏液检测等; 同种工艺,不同尺寸产品能够快速 切换生产;标准化模块设计,方便 调整工艺,扩展工位;MES系统全 闭环生产控制

  公司的光伏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适用于 TOPCon、IBC等各类型电池激光相关应用,产品覆盖了光伏电池与组件生产关键工艺流程,通过激光与自动化的系统结合,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光伏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主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新型显示行业中心生产制造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适用于新型显示行业小间距LED及 Micro/Mini LED芯片段、显示模组段、显示集成段等显示全制程相关应用,产品覆盖了 Micro/Mini LED切割、转移、键合、检测和修复等行业关键工艺流程。通过激光与自动化的系统结合,公司不断创新研发,为行业企业降本增效、规模量产增添可行性。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新型显示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主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本产品针对 Micro LED转移至临 时基板并完成 RGB三色芯片排片 制程进行开发。以自主研发的阵列 式激光作为光源,搭配高精度大理 石平台,以及全自动监控系统,实 现 Micro LED芯片的高效率、高良 率巨量转移。

  设备核心是满足巨量芯片与基板 的焊接,技术难度高、设计复杂, 具备高速高精度的微米级运动控 制、光学识别与计算等技术、全闭 环精准温控系统,以及焊接过程中 各种工艺细节参数高自由度的精 准控制,实现了 Micro LED巨量焊 接可量产的技术。

  设备主要采用定制可长宽等比例 调节光斑尺寸的激光系统以及高 速点锡固晶结构,主要针对新型显 示行业 MiniLED与半导体等高精 密制造行业,可实现各类 MiniLED 产品的封装前的返修

  钣金激光切割设备主要应用在汽车工业、轨道交通、家具、机械设备等领域的板材、管材加工,主要包含钣金激光切板机、钣金激光管材切割机和全自动卷材柔性切割生产线。报告期间,公司生产的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主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板材切割,应用自如,针对碳钢板、 不锈钢板、铝板等各类金属板材高 速,高精度的切割。海目星蜂巢榫卯 结构升级版床身;先进精度补偿技术 横梁,优异的粉尘管控技术,抽尘效 果好,环保健康;支持坡口切割,实 现无缝焊接。高强度、高刚度、高稳 定

  管材激光切割机,应用切割,实力锤 炼。针对不同金属管材进行高速,高 精度切割加工;专业气动全封闭一体 式卡盘,夹持力突出,加工范围大, 防尘效果佳,选配全自动上下料系 统,实现自动化生产;多卡盘协作联 动,可以实现真正零尾料,提高材料 利用

  针对金属卷材的激光切割;可上料、 开卷、校平、送料、切割、下料一体 式自动化;实时在线切割,切割送料 同步进行,生产加工连续不断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赵盛宇,其直接持有海目星1.22%股权,并通过盛世海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合计间接控制海目星32.53%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3.75%股份。

  赵盛宇,男,1972年 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法国尼斯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2015年入选中国科学技术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2016年 8月入选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1994年 12月至 2009年 8月任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反光镜事业部部长,2009年 9月起在公司任职,历任海目星有限执行董事,2017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赵盛宇,其直接持有海目星1.22%股份,并通过盛世海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合计间接控制海目星32.53%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3.75%股份。

  (一)保荐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本保荐人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如下: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海目星681,717股股票;信用融券专户持有 149,041股海目星股票;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海目星36,115股股票。

  此外,本保荐人的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中信期货、金石投资、中信证券投资、中信里昂)总计持有海目星股票 4,645,170股股票。本保荐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共持有海目星5,512,043股股票,占海目星总股本的 2.73%。

  经核查,保荐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的 5%。

  (二)发行人或其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人的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保荐人的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异于正常商业条件的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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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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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2023年 6月 15日,通过中信证券电话会议系统召开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沟通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项目实施有利于推动国家激光产业及智能制造行业的发展,推进产业智能化、产业链现代化发展,将有效提前进行产业布局,强化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具备必要的独立性,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运作,主营业务突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2022年 9月 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限售期、上市地点、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事项作出决议。

  2022年 11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2022年 10月 10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3年 5月 19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该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该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 2022年 10月 10日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该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该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具体查证情况本节之“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逐项查证”。

  保荐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查证过程如下: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 4月 26日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7号),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均经审计,保荐人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3-339号、天健审[2022]3-34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了募集资金投向及相关产业政策、履行的报批事项。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属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价格的确定及定价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的确定及定价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发行对象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赵盛宇,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下游领域包括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光伏及 3C消费电子等,产品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客户的产能投放情况,所在行业的景气程度主要受下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周期和产能扩张周期影响。由于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光伏及 3C消费电子等行业的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及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备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下滑、扶持政策力度下降等不利因素出现,将造成下游市场需求下降,导致新增产能无法得到有效消纳,将不利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系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之一。近年来,随着动力电池下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迎来了产能扩张期。目前,公司立足于激光技术与自动化技术相结合,打造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成套解决方案,行业内已具备较强的优势。若未来公司在与同行业对手竞争过程中未能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将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引发的核心竞争力削弱、市场份额萎缩,不利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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